山东政法学院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2020-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基本精神及《山东政法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课程替换”指学生可以通过创新创业课程学习或实践活动替换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或创业学院实验班等所获得的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是指对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或实践活动、创新创业赛事等获得相应学分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课程(大赛)替换

第六条学生因为创新创业等原因,可以在符合学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课程替换。

第七条在总体学分相等的前提下,学生可申请用一门课程(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替换多门课程或用多门课程替换一门课程。

第八条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可以用创新创业课程或实践活动替换原专业同一学期全部课程;非实验班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创业、微商交易量等替换同一学期选修、实习实训课程;非实验班学生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核心课程不能被替换。

第三章 学分认定

第九条学校鼓励学生通过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发表创新创业论文、申请专利等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的范围由创业学院依据通识课程实施方案或实验班人才培养方案等确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创新创业2个以上(含)学分为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本人在创业学院网站下载《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并认真填写(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非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同意并公示后,报创业学院认定。

第十四条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的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工作由创业学院负责。

第十五条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的办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或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

第十七条学生通过学校教务平台或创业学院网站对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凡创新创业课程替换与学分认定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亦可通过休学等途径自主创业,具体办法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中有关休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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