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的精神,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大学生的创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孵化基地是在山东政法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以培养富有创新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人才为目标,由创新创业学院具体实施,整合各学院力量,依托我校法学专业特色打造的社会公益创业基地。
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设立的项目,可以是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也可以是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的模拟性质企业。
二、孵化基地的职责
1.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过程进行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与各类孵化器合作,搭建项目团队与投资机构对接的桥梁,加强对项目的后续指导工作,促进项目成果孵化落地。
2.多渠道统筹创业资金。一是积极争取政府部门创新创业项目基金;二是鼓励校友、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3.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评选大学生创业先锋、创业新星,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加快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融合,将山政培训、山政法务等经过设计包装,推向市场,逐步打造我院创业品牌。
4.构建信息宣传与沟通的桥梁。及时发布创新创业信息,做好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校园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工具,宣传学校创新创业工作的举措和成效。
5.建立大学生创业数据库。对在校生、毕业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反馈,对创业质量进行分析,坚持问题导向,改进完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模式,不断提升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三、项目入驻条件
1.山东省、学校和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或承接的各类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先入驻。
2.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应为山东政法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以内的校友,团队规模为4-8人,具有独立承担经济、安全等一切民事责任的能力。
3.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入驻项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4.创业项目能够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符合济南市产业政策,以法律服务类、金融理财类、信息管理与服务类、电子商务类、公共管理类、文化传媒类等轻资产项目为主。
5.创业项目必须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具备良好的市场潜力。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创新创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需提交《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历、所在学院推荐意见等材料。
2.项目受理:创新创业学院受理入驻申请,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初审,相关专家对申请入驻的项目及入驻团队进行复审,复审采用自我陈述和答辩的形式,复审通过后签署《入驻协议书》,正式入驻。
五、入驻管理
1.严格遵守孵化基地的作息时间;人走灯灭,锁门关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2.严禁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和损坏公共财产的行为发生。如果场地自然损坏,则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派人维修,如果创业团队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毁造成场地损坏,则自行维修或赔偿。未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装修场地。
3.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使用场地的内容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原则上提前一周进行报批。严禁私下转让、转租场地。
4.严格遵守园内物业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与规定。
六、入驻项目考核
1.创新创业学院每年对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场地使用情况考核和项目运营情况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享受创新创业学院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入驻协议,退出孵化基地。
2.年度综合考核由创新创业学院统一组织,采用考核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项目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
3.入驻项目每年年底向创业孵化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经营报告、项目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人员名册等材料。
七、入驻项目退出
1.入驻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2.尚在入驻期限内,可主动递交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办好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
3.有以下情况的入驻项目必须中止协议,限十日内退出:
(一)创业团队或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类管理规定,严重或屡次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
(二)对孵化基地的场所利用率低,入驻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未能入驻或入驻后闲置一个月的项目。
(三)项目发展迟缓,经营不善,或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不配合年度考核,或在年审中弄虚作假的项目。
4.入驻项目退出时,必须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清理场地,撤出设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