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创业学院实验班全体学生。
第三条创业学院实验班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创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创业学院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创业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完成创业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创业学院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创业学院规章制度。
(三)勤奋进取,勇于创新创业。
第三章 学业与结业
第七条创业学院原则上招收本校三年级学生。
第八条学生在创业学院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一年。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创业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记入学业成绩;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
第十二条学生不能完成创业学院课程的,可以在上学期结束时申请转回原专业学习,在创业学院所获得的学分和成绩可以替换原专业同等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成绩合格,达到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创业学院结业证书;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内容,或者学业成绩经补考仍不合格,不予结业并报学校教务处,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在创业学院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现结业证书查验。
第十五条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秩序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努力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惩与申诉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创新创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可授予“创新创业先锋青年”、“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二十条对实验班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由创业学院参照学校表彰与奖励相关条件,结合学生创新创业实际确定名额,报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学校统一表彰和奖励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相关内容,执行学校统一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