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2021-10-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济南市教委关于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报销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于我校申报立项的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经费报销与管理。

第二章 报销管理

三条 管理原则

(一)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由学校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用于项目研究,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经费报销须由指导教师和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签字,符合学校经费审批权限的按规定办理。学生按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经费,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学校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二)经费报销必须实报实销,支出必须有合理依据,不能乱拿发票来套取经费,发现违规者严肃处理。

第四条 支付程序

(一)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报销明细表》,经指导教师、部门单位、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审核,至财务处报销。所有发票背面须有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发票必须是正规发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和报销范围(差旅、实验材料、论文版面费等)。

(二)学生支出费用后凭发票报销,发票时间一般应处于项目立项至结题的时间范围内。项目结题一个月后,原则上学校将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收回。

(三)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山东政法学院”。

(四)报销之前发票须分类处理,并计算出分类发票的总金额和全部发票的金额。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与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说明如下:

1、资料费主要包括:用于打印、复印调查问卷等资料的费用: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的费用,以及成果鉴定、报奖等所需费用。

2、调研费主要包括:往返车票费、住宿费等差旅费,车票姓名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另外学生出差没有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

3、实验材料费主要用于购买实验原材料、化学药品、元件、辅助工具等实验耗材,以及用于分析测试的费用。

4、会议费主要包括:出发地到会务地的车票费、会务费及会务地的住宿费,所参加会议需与项目内容相关,报账时需附会议通知。

5、公开发表项目成果(论文、教材、著作等)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和申请专利等所需费用。

(五)原则上不允许购买1000元以上的设备,如确实实验需要而我校没有的小型设备,需提交申请并经指导老师、国资处许可后可以购买。电脑、手机、MP3等不允许购买。购买超过1000元的设备需要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入资产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产保管。

(六)国家规定,付款(单张发票,联号发票、同一单位一周内所开的发票视同一张)金额超过1000元的,要求实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临时性集中开出的多张发票一律不予报销;金额没有达到1000元的原则上刷学生本人的银行卡支付,报销时提供刷卡小票。经办人持劳务费用发放表到财务处预审。

(七)外出调研差旅费报销时须附有全体组员和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外出调研的详细支出明细和调研方案,同时需提供调研报告等有力证明,否则不予报销。报销车票(含住宿费)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差旅单等,同时往返车票缺一不可。严格控制省外出差,省外出差必须事前经校领导同意,原则上不报销飞机票。一次出差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人。

(八)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须提供杂志社录用通知书原件,学生需为第一作者且论文发表时须注明由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否则不予报销。

(九)学生申请专利的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

(十)报销会务费应提供会务费发票、会议通知或会议证明。报销测试分析费应附合同、计价单和测试分析报告。

(十一)不在报销范围内的发票:餐费、日用品、通话费、收据、上车后补的长条汽车票等不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单据。

(十二)所有项目受学校资助购买的材料物资,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结束后,须将设计制作的实物、购买的图书等上交学校。

(十三)项目管理中的其他问题,执行学校、省、国家的相关财务规定。

(十四)费用金额5万元以下的,经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后列支,其中校领导按工作分工进行审签;5万元(含)到10万元的,还需协管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支付方式

校外人员及学生的经费一律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由财务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支付范围、标准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政法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报销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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